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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婚外情取证:收养的法律效力问题

发布日期:2023-11-11浏览次数:1063
收养的法律效力问题 收养的法律效力问题  《收养法》规定: 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。 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 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,经当事人协商一致,也可以 青岛出轨取证保留原姓。  第二十五条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。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,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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